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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办法

时间:2016-03-05         浏览量:54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凭证采伐制度,完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手段,加强林地与林政管理,科学合理地经营利用和培育森林资源,加快林业生态建设,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敦化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依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敦化林业局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森林经营必须实行限额采伐,国有林木无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采伐,采伐森林必须遵守《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敦化林业局以吉林省林业厅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为采伐限额指标,根据相应的采伐方式与采伐量提交设计资料和相关文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章 伐区拨交管理

  第三条 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制度。限额采伐是国家控制森林蓄积消耗、?;ず头⒄股肿试吹囊幌钪匾芍贫?,控制采伐限额是伐区作业质量管理工作的核心,贯穿森林采伐的各道环节之中,任何单位与个人在采伐作业中禁止一切超限额、超计划和超证采伐林木的行为,要严格控制采伐量,必须保证任何一个小班都不超证采伐。

  第四条 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凡经批准采伐的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林木,所消耗的森林资源都必须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管理。各生产单位要根据拨交的伐区,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采伐方式、采伐地点、采伐强度、采伐树种、采伐蓄积、出材量、采伐期限等要求进行生产作业,严禁提前采伐或逾期采伐,坚决杜绝无证采伐、超量采伐、越界采伐、半截号等现象的发生。

  第五条 坚决实行伐区三级拨交制度,即驻长春专员办拨交到林业局、林业局拨交到林场、林场拨交到小工队。

  1、由局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生产、计划部门提交的伐区生产作业计划,按照省厅下达的林木采伐限额分配情况严格控制各经营区采伐量并进行汇总和组织材料,经驻局专员办审核后向国家林业局驻长春专员办提出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2、林业局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由林场提出申请,经驻局专员办、生产技术部同意签字后,到资源林政处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3、林场拨交员在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必须同伐区调查设计资料进行核对,并根据作业和承包情况详细填写林木采伐作业证,小工队或承包者在取得作业证后方可按规定采伐期限进行生产。严禁提前采伐或逾期采伐,无证采伐按《森林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坚持拨一号、采一号、净一号、验一号、再拨一号的伐区拨交原则。林场在转移新伐区前,要对生产结束的伐区组织验收,并如实填写《伐区自检验收单》,由林场相关人员签字后上报局资源林政处、生产技术部,经现场检查确认合格后准予拨交下批作业伐区。前一个作业小班验收不合格或出现采伐作业质量问题没有得到纠正或处理的,不予拨交新伐区。

  第七条 严格实行伐区现地拨交制度。采伐作业前林场采运技术员、伐区拨交员会同现场员、工队长(承包者)、伐木工一起对准备作业小班进行现地拨交,确认作业地点、小班界、集材道、装车场的位置准确无误后,将小班的采伐面积、采伐株数、采伐蓄积、出材等数据及各项作业质量要求交待清楚,方可发放采伐作业证,并详细填写伐区现场拨交记录。拨交时发现设计与现地不相符的伐区,不许采伐作业,要及时上报局有关部门;伐区已拨交,相应的装车场、集材道未拨交的,禁止采伐作业。

  第八条 实行伐区公示制度。伐区拨交后林场要在林场较明显的位置设立伐前公示牌,注明批复采伐小班的作业地点、采伐期限、采伐方式、采伐面积、采伐株数、采伐蓄积、采伐强度、出材量及承包人姓名、监督电话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对伐区作业实行公开、科学化管理。

  第三章 林木采伐管理

  第九条 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是森林采伐管理的核心,要确保森林可持续经营,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管理,首先要加大伐区调查设计管理力度。伐区调查设计部门要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和森林资源现状进行设计,提高伐区调查设计精度;要加强伐区调查设计监管力度,做好设计资料审核和现地抽检工作,重点解决不按规定选设应伐木、不安间隔设计采伐以及不适合林分设计采伐等问题,对违规设计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第十条 无论任何形式的采伐,都必须进行林木采伐调查设计和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生产作业必须按《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的采伐方式和采伐蓄积等要求进行采伐。无证采伐,按《森林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伐区作业质量实行跟踪检查制度,资源林政处质检队负责伐区作业质量的检查与验收。林场在申请转移伐区时,必须经驻局专员办、生产技术部、资源林政处质检队共同验收,认为作业质量合格,审查签字后方可拨交新伐区。现场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采大留小、采好留坏、改变采伐方式等单纯取材等问题,对作业单位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生产单位要严格按设计文件进行采伐作业,小班采伐要均匀,不准剩半截号,半截号视为不合格伐区,如遇到迎门树或架挂树等需要采伐时,要保留相同数量的应伐木。

  第十三条 采伐作业中不许越界采伐、不准超强度采伐和串树种采伐,情况严重的依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 伐区生产作业时,必须?;ず弥脖缓陀酌缬资鳎蛔悸铱牡篮退缴枳俺党?,如有乱开集材道和私设装车场的,按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收取林地补偿费,限期进行补植造林。

  第十五条 在采伐作业过程中要注意?;せ撇ぢ?、赤柏松等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树种,禁止采伐和损伤。如发现有采伐和损伤黄菠萝、赤柏松的每株???00元。

  第十六条 伐区生产始终贯彻“惜木如金”思想,合理造材,严禁长材短造浪费木材,一旦发现长材短造的视情节一次性???00——2000元,集材时丢弃在伐区内的小头直径6厘米,材长2米以上的枝桠材和冻结在楞场的楞底材都要拣净。

  第十七条 森林资源消耗量允许误差为+5%以内,小班资源消耗量超过+5%要立即停止采伐作业,否则按乱砍滥伐处理。

  第十八条 森林资源消耗量统计表数据,必须由林场检尺组提供,资源档案员填报,经林场场长,采运技术员、统计员、检尺组长、驻场监督站共同审核,于当月28日前上报局资源林政处。

  第四章 伐区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伐区验收申请。所有拨交的伐区必须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采伐作业。林场在对本单位伐区作业质量自检合格(需采用全林伐根或布设样地)的基础之上,向局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伐区自检验收单。伐区自检验收单必须盖有林场公章及场长、驻场专员、技术员、伐区拨交员、作业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条 资源管理部门接到伐区验收申请后,结合“三总量”自检工作组织资源、生产、工资、计划等部门进行联合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伐区发给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伐区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伐区验收依据和技术标准:以《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及《吉林省等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采伐作业质量检查办法》、《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不同森林类型采伐管理试点方案》为伐区验收依据。

  伐区验收执行以下技术标准:

  1、采用2003年1月l 日吉林省林业厅下发的《吉林省一元立木材积表、材种出材率表、根径材积表》。

  2、面积以公顷为单位,样地保留2位小数、小班保留2位小数。

  3、采伐蓄积、出材量以立方米为单位,保留2位小数。

  4、胸径检尺起测径阶:6厘米(2厘米为一个径级,按上限排外法括约即:5.1CM起测)。

  5、伐根检尺起测径阶:8厘米(2厘米为一个径级,按上限排外法括约即:7.1CM起测)。

  第二十二条 逐小班检查验收采伐蓄积量≥25立方米的作业小班。采用分树种全林检测伐根或机械布设样地的验收方式,样地面积为0.06公顷,样地面积要占小班面积6%以上,样地点间距为90米,样地为方型样地,对角线长度为34.64米。透光伐可采用4*100米带状样地,检查面积占小班面积的4%以上。

  第二十三条 检查验收项目包括所有经过审批拨交作业的伐区如:主伐伐区、更新采伐、抚育伐、落叶松人工林经营伐、透光伐、改培、低质林改造、征占林地等。

  第二十四条 验收时作业单位应准备好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作业证、伐区调查设计文件等有效资料。

  1、对照调查设计资料和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对采伐地点、采伐范围、采伐方式是否正确。若发现越界采伐,应实测越界部分面积、采伐量,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2、采伐面积测量采用GPS核查。如所测面积与所规定的采伐面积误差不超过±5%,则认可伐区面积。

  3、求测小班采伐量和保留木蓄积量。

  采用分树种全林检测伐根和布设样地(样地面积占小班面积6%以上)的方式分别计算其林木采伐量、出材量,保留立木株数与蓄积。

  4、伐根、伐根超高、丢弃材的测量。

  伐根检尺必须在伐根零厘米处(第一水根处)检测,分树种、径阶(2厘米一个径阶)记录,凡检尺的伐根和保留木,均要用蜡笔或粉笔做标记,10厘米以上的伐根要注明径阶。伐根高于第一水根处10厘米以上的视为伐根超高。小头直径6厘米,材长2米以上的视为丢弃材。

  5、其它作业质量检查。

  通过实测的方法,对小班伐后郁闭度、清林质量、应采未采、错采及林木采集过程中造成的林木损伤情况进行调查,实测运材岔线及装车、集材道的采伐情况,检查集材道的积水或冲刷情况。

  6、认真记录林木采伐验收野帐并对该小班作出质量评定。

  第二十五条 伐区作业质量评定标准:根据《伐区作业质量检查评分标准》,对检查验收小班进行评分。伐区作业质量经检查综合评定达到85分(含85分)以上为合格伐区。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伐区,为不合格伐区:

  1、伐区作业质量低于85分的小班;

  2、无证采伐或使用过期采伐证采伐的;

  3、采伐方式、范围、面积、不符合设计资料要求或与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不相符的;

  4、采伐蓄积量、出材量超过误差±5%的;

  5、枝桠材超过5%没有下山且清林合格率低于85%的;

  6、私开集材道、乱设装车场的;

  7、应采未采和错采、主伐大于2立方米/公顷,抚育伐大于l立方米/公顷;

  8、串树种采伐超过5%的;

  9、越界采伐或留半截号超过0.5公顷的。

  第二十七条 内业检查验收内容与标准。

  检查林场建立健全林木采伐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情况,核查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作业证、采伐验收证、伐区自检野帐、伐区管理台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采伐木检尺野帐、运输小票、调度报表等;要求采运、资源、检验、统计、调度、工资、财务等部门要认真核实,做到报表齐全,账面整洁.数字统一、准确, 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并将检查结果纳入综合评比内容。

  第二十八条 《伐区验收证》做为作业单位的结算依据,由资源林政处验收与审查,资源林政处不签署意见的,人力资源部不予支付工资。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不合格伐区,检查人员提出整改意见,给林场下发伐区整改通知单,限期15日内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没有进行整改的伐区,每一作业小班???00-2000元,不予开据伐区验收证。

  第三十条 生产单位的伐区回收率低于85%的,停拨下季度伐区,不予开据伐区验收证,对该生产单位通报批评并扣除伐区清林工资。对于不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生产中出现重大过失的单位建议组织部门免去主管场长的职务,并追究其它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的主要目的是:掌握森林资源的现状及其变化,评定森林经营利用效果,为编制林业规划、设计、计划,确定森林经营措施和安排各项经营活动,提供可靠依据。

  第三十二条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管理的原则,保证森林资源档案的科学性和连续性,逐步提高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十三条 建立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应以下列资料为依据:

  (一)近期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成果(包括各种图、表及文字说明资料)。

 ?。ǘ┥植煞ァ⒏?、造林调查设计资料;

  (三)固定样地及标准地资料;

 ?。ㄋ模┝忠登?、规划、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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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泄卮砹秩ǖ奈募妥柿?;

 ?。ㄆ撸┢渌泄赝济妗⑽淖?、数据、电子档案资料。

  第三十四条 森林资源档案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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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要加强森林资源档案工作的领导,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实行专人负责,配备工作责任心强、有林业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负责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学习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技术水平,逐年及时准确修订、统计汇总上报。。

  第三十六条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员要对森林资源的经营利用活动进行监督。对各种森林经营利用或非经营性活动所引起的土地类别、各类林分面积及林木蓄积的变化,必须深入现场调查核实其位置和数量,随时更新档案数据和图面材料。

  第三十七条 森林资源统计年报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年度统计范围,下年一月十日前由森林资源档案员负责填报,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资源监督部门审核后报局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拒报、瞒报、虚报和迟报。

  第三十八条 森林资源统计年报上报资料包括:

  (一)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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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ㄋ模┒⑷嗝婊罨蟛畋?,

  (五)资源档案变化图。

  (六)森林资源统计分析报告。

  第三十九条 做好新增成林晋级工作,首先在资源档案数据库中,查询出本年度需晋级的小班,然后严格按新增成林晋级标准,到现地进行验收晋级,并将结果上报。

  第四十条 局资源部门每年要对林场资源档案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森林资源档案卡片、数据库、图表是否齐全,森林资源消长变化是否准确地进行测定记载等,并将检查结果通报。

  第六章 林地管理

  第四十一条: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吉林省林地?;ぬ趵泛汀都质×忠堤赜诮徊郊忧空髡加昧值毓芾淼耐ㄖ返囊?,加强对征占用林地项目的审核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加强各项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植被恢复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三条:加强对各类违法违规占用林地及侵占蚕食林地行为的检查和打击力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地上进行采石、采砂、取土、挖塘、建窑、擅自开垦、蚕食林地等非法占用林地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严格执行林参间作审批权限和申请程序,按照《吉林省林参间作技术标准》实施间作和管理,签订林参间作更新造林协议并交纳更新造林保证金。达到更新造林质量标准的,及时返还保证金,参地到期后不允许进行林粮间作,凡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局内由于生产、营林、防火、多种经营、森林管护等需要新修公路,维修现有公路使用料场、石场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 林场要经常性对林地进行巡护检查,对项目建设使用林地过程要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按照设计落实地块,防止发生违法使用林地问题。实行林地巡护检查责任制,发生毁林开垦和违法使用林地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的,追究巡护检查人员责任。

  第四十七条 林场对辖区内发生的违法破坏林地行为,应当及时查处纠正。发现违法破坏林地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四十八条 擅自开垦、蚕食林地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十元??睢?/P>

  第四十九条 未经审核审批,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同样依照此条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本辖区内林地被侵占、破坏累计超过2公顷的,作为否决指标取消单位当年一切评优选先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林地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切实加强对林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林地管理目标责任制,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积极探索?;ち值刈试垂芾淼挠行Х椒ê统ばЩ?。

  第七章 林政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执法人员要对本辖区内的林木、林地,管护好,严厉打击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私收滥购、非法运输木材、乱捕乱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四条 严禁各单位私自出售木材(原木、枝桠材、伐区造材剩余物)等,发现林场私自出售木材现象的,按盗窃木材国家木材查处,同时追究林场场长责任,够刑事案件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要加大林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力度,把责任和任务落实到人,对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和监督,对不称职的执法人员要进行清理。

  第五十六条 对盗伐林木和盗窃国家木材行为,构成重大森林案件的,要实施倒查机制,追究一切相关人员的连带责任。

  (1)木材检查站执法人员参与案件的、私自放行的、擅离职守的、一律开除公职,够刑事案件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林场林政员、护林员、现场员等有关管理人员工作失职的,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一律开除公职。参与案件的,够刑事案件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单位领导渎职的、玩忽职守的、根据案情进行相应的处理。参与案件的,一律免职,够刑事案件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木材运输管理

  第五十七条 加强木材运输管理,严格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和木材运输监督检查的规定,并在规定的范围进行检查。

  第五十八条 木材运输时,必须做到凭证运输,本着一车、一证、一票的原则。途经木材检查站时每车都必须登记,没有运输手续坚决不许过站,私自放行者将追究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关于木材运输办证数量,局每月核对林场发车数量、经过木材检查站登记数量和到材单位数量进行核查,检查证、票是否相符,同时还对木材销售总量、运输总量和办证总量进行核查。

  第六十条 办理出省或省内木材运输证的单位或客户,由局木材销售处开具木材调拨单,到驻局专员办事处盖章登记,然后到资源林政处办理出省或省内运输证。木材运输车辆在途经木材检查站时,木材检查站根据木材运输证上编号和二维码,识别木材运输证真伪。

  第六十一条 局内木材运输时,必须做到上段有监装、运输车辆有监管、发车缴库有监查。

  第六十二条 各林场在木材运输时,必须根据生产技术部所提供的依据,经驻局专员办事处审核后,再到资源林政处办理木材运输证。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运输木材严格执行局统一部署,必须运输到局指定的地点,中途不准改变运输地点。对恶意改变地点,按森林案件查处,够刑事案件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四条 各林场按照局每月原木运输计划到局资源林政处办理原木运输证,原木运输证和发车小票为一式三联,运材司机随身携带运输证,第一联由木材检查站留存,第二联由贮木场留存,第三联由资源林政处留存,每月27日贮木场统计汇总,并上报资源林政处。

  第六十五条 各林场运输枝桠材时要跟踪报点,将一天的枝桠材运输车数(包括车号)、数量、发车时间、到站时间报局总调度室,木材检查总站要在次日9时前将各林场前一天枝桠材过站数(包括车号)报局总调度室和资源林政处,局验收站验收员次日9时前将各林场前一天枝桠材验收车数(包括车号)、数量报局总调度室和资源林政处。林场、木材检查站、到材单位三方报数必须一致,如有一方不一致要查明原因,一查到底,追究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严格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确保凭证运输制度的落实,加大巡查力度,加强日常管理,局资源林政处、驻局专员办事处、森林公安局森保大队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进行不定期、不定时上路流动巡查。

  第九章 野生动植物?;す芾?/P>

  第六十七条 加大宣传力度,大造声势,搞好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努力减少各种案件的发生。

  第六十八条 积极开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突出重点,重点地段重点查处,实地勘察,决不留死角,坚决遏制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势头。

  第六十九条 严厉打击乱采滥挖幼苗、幼树和破坏森林植被等违法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主管部门,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采挖大苗名义谋取私利,如有违者将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第七十条 加强中华秋沙鸭的?;ちΧ?,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深入地开展中华秋沙鸭宣传教育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对中华秋沙鸭投毒、网捕、枪击、下套、倒卖等违法行为,坚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しā返墓娑?,依法?;ぶ谢锷逞?,对于捕杀中华秋沙鸭情节严重的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第七十一条 加强紫杉的?;す芾?,要划定紫杉分布区域,调查摸底,对每一棵成熟紫杉挂牌、建档。建立起全方位?;せ疲橹峙沙鏊?、林政、资源等执法人员,组成巡护队,对紫杉分布区进行经常性的巡查,严厉打击滥砍盗伐等各类破坏紫杉生长、生存的违法行为。

  第十章 禁牧管理

  第七十二条 各林场要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场长为禁牧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副场长为第二责任人,凡对禁牧工作力度不大,明禁暗放、敷衍、应付、不负责任的林场,将根据情节进行严惩重处,同时追究林场场长责任。

  第七十三条 各林场要在主要交通路口、支岔线设卡堵截,重点地段重点检查。各木材检查站、林场管护站和管护大队人员,要加强对牛群和运牲畜车辆实施拦截,不准放入,并对过往运牲畜车辆进行严格登记检查,如有私自放行者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十四条 各林场不准以任何理由允许放牧户进入林区违规放牧,凡在林场辖区内发现违规放牧行为的,每畜每次罚林场500元,罚放牧户200元,毁坏幼苗的每株赔偿50元,毁坏幼树的每株赔偿100元,毁坏数额较大或毁坏国家珍稀树种的要依据《森林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追究放牧户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局组织有关部门对禁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按照2010年下发的《敦化林业局封山禁牧的实施方案》和《敦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封山禁牧的通告》严格执行。

  第十一章 木材检查站管理

  第七十六条 木材检查站要严格履行木材运输登记制度,一车一登记,确保准确无误,对木材运输车辆进行监控,拍照,实行监督制约机制,严厉打击无证运输和非法木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七条 扣留无证运输和非法运输的木材,收缴无效证件,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没收违法运输的木材,根据情节进行严肃处理,够刑事案件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十八条 运输车辆不得任何理由越站闯杆,过站运输证必须登记盖章,否则视为盗运,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木材检查站要加强对野生动物的运输管理,认真检查过往车辆,发现私运、乱运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坚决扣留,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十条 加强木材检查站执法人员素质建设,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做好交接班记录,加强值班值宿制度,不准漏岗、空岗。在执法过程中,对明禁暗放或敷衍、应付、不负责任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调离工作岗位,够刑事案件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一条 实行动态与静态检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建立起以固定检查为主、流动检查为辅的木材运输检查新机制,消除木材运输检查的盲区,堵塞森林资源流失的漏洞。

  第十二章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管理

  第八十二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必须挂牌经营生产,各种证、照、书等必须齐全,

  第八十三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必须到林业合法单位购买木材,严禁私收滥购非法木材,合法经营、规范经营。

  第八十四条 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厂点监督,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建立健全木材购销帐目、实行木材来源申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十五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要按规定从事经营加工活动,严禁擅自改变经营方式和超范围经营加工。

  第十三章 奖惩

  第八十六条 (一)资源管理一等奖标准:伐区作业一次验收合格率达100%,无越界采伐及无证采伐现象,无重大林政案件,无蚕食林地现象,各项报表台账等齐全、准确,上级检查无较大问题的单位。奖励林场场长、主管副场长、资源监督站站长、副站长、伐区拨交员、林政员、技术员及其他有功人员;资源林政处处长、副处长,资源林政监管部部长、监督员,生产技术部部长、副部长,森林经营部部长、副部长,设计工程处主任、副主任、监督站站长、副站长,林业监督检查总站站长、副站长,局其他有功人员。

 ?。ǘ┳试垂芾矶冉北曜迹夯橹姆デ细衤蚀?00%,无越界采伐及无证采伐现象,无重大林政案件,无蚕食林地,各项报表台账等齐全、准确,上级检查无较大问题的单位。奖励林场场长、主管副场长、资源监督站站长、副站长、伐区拨交员、林政员、技术员及其他有功人员。

  (三)奖励具体数额经请示延边林业集团公司批准后确定。

  第八十七条 对于不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生产中出现重大过失的单位建议组织部门免去主管场长的职务,并追究其它责任人员的责任。发生严重的滥砍乱伐和蚕食林地的,将按《森林法》处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办法作废。。

  第 九 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局资源林政处。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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